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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12-29 11:18:0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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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江西省学位委员会赣学位(2001)6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的有关规定,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归口管理。
第二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省范围内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授予对象与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的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它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试平均分数未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
(四)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授予学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合格。
(五)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及答辩成绩在中以下(不含中)。
(六)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授予单位与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应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一样,统一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可以是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自行确定。
第六条 培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类学校或部门应就近向本地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以书面形式征得省学位办批准同意后,就近向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名单。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参照本条款第二点规定办理。
(四)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中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和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条款第二点规定办理。
授予程序及其报批手续
第七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核,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外国语由省学位办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考试。
(四)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通过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的情况,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五)对于经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将各有关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在学校报经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应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时,应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在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暂行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赣学位办(200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有关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
2.考生必须在考前二十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入场。
3.考试开始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不得退出考场。
4.考生除自带指定的考试用品外,禁止携带或夹带有关文字的资料进入考场;其它物品如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以及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5.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6.考生必须用规定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考生除在试卷、答题纸(卡)上规定填写的项目外,不得作任何其它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有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传送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等行为。
8.考试终了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卡)、准考证等反扣在桌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收回全部试卷、答题纸(卡)、准考证等并清点无误后,才准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答案及准考证不准带出考场。
二、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考试管理规则,并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考场按规定进行考试。
2.监考人员经核对,允许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证(或工作证)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相符者入场。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迟到考生入场。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试规则和处罚的相关内容。
3.监考人员按照考试指令当场启封试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考生答题纸(卡)上填写的考号是否一致;检查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生证(或工作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5.监考人员在缺考考生试卷左上角和答题纸(卡)上相应位置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规定位置填涂上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和姓名。
6.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7.监考人员对试卷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要按有关处罚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请示考点负责人,同时将其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
9.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本考点主考、副主考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同意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0.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复制录音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1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
12.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要逐一收回准考证和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13.考试结束后,可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及准考证或考生遗留的物品。
三、处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或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6)将考试材料(含准考证)带出考场的;
(6)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或成绩),并取消参加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资格: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夹带文字资料的;
(4)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的;
(5)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考试材料让他人抄袭的;
(6)撕毁考试材料(含准考证)的;
(7)其试卷在阅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
(8)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0)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1)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2)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的;
(13)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的;
(14)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3.考生请他人代考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或成绩),并取消参加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资格,同时通知其所在培养单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4.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的;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5.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省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其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的;
(3)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含准考证)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的。
6.若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在阅卷中同一考场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的,则取消该考场全部考生考试成绩。
7.一个考点若有1/5以上的考场被取消考试成绩,撤消该考点全省统一考试的设考资格。
8.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9.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培养单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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